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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常识广州一女子瑜伽课上膝盖摔伤索赔遭拒培训开元体育机构:正跟进此事
近日,消费者谢女士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她在广州悠季瑜伽教练培训学院(以下简称“悠季瑜伽”)上课时,因老师未提醒需要使用瑜伽垫,导致膝盖摔伤。在随后的课程中,她向老师提出了自己有膝盖肿痛的情况,但在做一些膝盖负重的体式时未得到老师的及时提醒,造成损伤加剧。经医院检查,她患上了右膝关节髌股关节炎。谢女士认为,悠季瑜伽应对自己的损伤负责,并予以赔偿。但悠季瑜伽称,没有证据证明损伤是在上课时造成的,拒绝道歉和赔偿。
接到谢女士投诉后,澎湃新闻7月31日致电悠季瑜伽,该店表示,已经派人跟进此事。
律师分析认为,尽管谢女士签下了“健康免责声明”,但根据《民法典》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谢女士称,今年5月,她报名参加了悠季瑜伽的“250小时哈他基础”课程。5月17日在悠季瑜伽教室上课,进行站立三角式靠墙训练时,她不慎摔倒。她说,虽然教室中有瑜伽垫瑜伽,但当时老师并未提出需要使用,她的膝盖被摔伤了瑜伽常识。随后,她向老师反映了自己膝盖摔伤的情况。
“当时虽然膝盖肿痛,但我希望能把课程学好,所以选择再坚持一下。”谢女士说,悠季瑜伽的老师告诉她在做一些蹲姿站姿动作时减少训练量即可,“但我之后伤情越来越重,直到申请停课那天才知道,这些动作会加重膝盖负担,哪怕只是做四五秒,也会加重我的伤情。”
谢女士说,5月21日,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患上了右膝关节骸股关节炎。随后,她申请停课。当天,她在老师处再次确认得知,她受伤后所上的课程中,有部分体式确实会加重膝盖负担,“但上课时老师未明确告知不能练习这些动作”。
谢女士认为,悠季瑜伽的老师在有可能摔倒的训练中未能及时提醒做好保护措施导致自己受伤,且在自己受伤后没有明确告知哪些体式会加重膝盖负担、不能练习,因此应对自己的损伤进行道歉和赔偿。
此外,谢女士还称,悠季瑜伽的助教招聘也存在问题,只要是悠季瑜伽往届毕业学员,未经过安全培训就可以直接应聘做助教,“摔伤时与我配对练习的就是助教”。
据谢女士与悠季瑜伽的通话记录显示,悠季瑜伽表示,谢女士没有第一时间向校方反映受伤情况,且当时的监控录像已经查询不到,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在上课时造成的,因此不能进行赔偿。同时悠季瑜伽称,站立靠墙训练一般不需要使用瑜伽垫,此前做这类站姿动作时从未使用过瑜伽垫,也没有发生过这种情况,未用瑜伽垫而造成膝盖受伤的结论过于片面。
据谢女士提供的悠季瑜伽线下培训服务合同显示,悠季瑜伽在“健康免责声明”中提出:“您在学习本课程服务期间从事任何习练或活动(如课程和作业等)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责任均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谢女士表示,这份合同是在开课后才让自己签署的,如果不签就无法上课了,这样的条款本就不合理。而自己在受伤后立刻就向老师反映了情况,开始的几天自己没有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而且老师也希望自己坚持下去,所以没有第一时间申请停课。谢女士认为,老师作为专业人士,有及时提醒学员受伤后停止练习膝盖负重体式的责任。
接到谢女士投诉后,澎湃新闻于7月31日致电悠季瑜伽,对方表示确实存在这一情况,已经派人跟进此事,会将消费者的诉求上报。而关于助教招聘相关情况,悠季瑜伽未予回应。
针对悠季瑜伽线下培训服务合同以及悠季瑜伽拒绝赔偿的情况,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吴风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这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义务的条款向消费者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根据《民法典》五百零六条之规定,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元体育。所以上述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自身的受伤是因瑜伽培训机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则瑜伽培训机构应当就消费者的损失对消费者进行经济赔偿。